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法院拍卖未缴车购税汽车应该如何补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5-5 13:31
标题: 法院拍卖未缴车购税汽车应该如何补税
某企业因经济官司从法院拍卖了一辆汽车,但该车没有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补缴车购税手续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和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规定,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文件同时规定,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3年(含)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因此,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以上规定确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滞纳金。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