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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税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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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虎
时间:
2010-7-18 19:07
标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税费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这两条规定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在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同时,可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遵循了收付实现制。但在实际操作中………………
作者:
布丁狗
时间:
2010-7-19 14:31
看看则么样!!!!!!!!!!
作者:
jsycljr171825
时间:
2019-10-17 14:33
购买使用,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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