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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暂不开发 [打印本页]

作者: 元一    时间: 2010-7-14 13:11
标题: 房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暂不开发
请教一个问题:
(1)房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暂不开发,其成本是不是暂列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并摊销,待土地进行开发时,再将土地摊余价值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中?
(2)如果(1)正确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按取得土地的原值做为计税依据还是按摊余价值做为计税依据?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7-14 14:28
第一个问题,按会计核算应是你所说的那样,但税务上还真不好说.第二个问题,按原值计算.
作者: zhaoyong1013    时间: 2010-7-15 00:22
1、第一个问题会计上是对的。但2年土地不开发就要被收回。所以肯定不会一点也不开发。还是记到成本比较好。
2、土地计入无形资产不用提摊余把。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10-7-15 01:47
如果专家的第二个解答成立按照原值计征土增,反证第一个问题也应该按照原值转入。不知其他高手如何见解。
作者: 元一    时间: 2010-7-15 11:43
等待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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