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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一致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5-2 23:38
标题: 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一致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的预缴问题在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作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计算出预缴利润并入利润总额预缴。
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作者: error    时间: 2008-5-3 09:14
恩,正好可以适用,,
谢谢阿
作者: 杨阳阳    时间: 2008-10-9 07:51
确定一致吗? 税务局内也有争议
作者: xiaodg    时间: 2008-10-11 22:06
确定一致吗?都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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