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物权法》有关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新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6-30 20:58
标题:
《物权法》有关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新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回避了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没有明确车位归谁所有,但实际车位是先归开发商所有。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那么出售人、赠送人、和出租人是谁?就是开发商。
《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新规定体现的原则:
1,先满足有车的业主需要原则。
2,业主不共同共有,通过约定将所有权落实到个人。
3,车库没占容积率的是附属设施不能单独出售,如果占有了容积率可办产权证,可单独出售。
作者:
淘气猫
时间:
2010-7-1 13:21
车位的使用费现在是越来越高了。
作者:
普罗旺斯_2011
时间:
2011-11-30 09:37
3,车库没占容积率的是附属设施不能单独出售,如果占有了容积率可办产权证,可单独出售。
怎样算是占有怎么算是不占容积率;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