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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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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同同
时间:
2010-6-30 14:48
标题:
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7-1 10:50
我也觉得不能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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