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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同同    时间: 2010-6-30 14:39
标题: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10-6-30 14:47
有法院判决加上领款人(指自然人)的领条就可以了!
作者: lwm天赐    时间: 2010-6-30 14:51
学习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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