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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收回土地,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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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中浮尘
时间:
2010-6-30 11:41
标题:
政府收回土地,公司注销
公司今年1月份成立,由于政府的原因现在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退回我们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1亿元,另外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等也一并政府给予补偿计200万元,另外还支付了资金占用利息计600万元,现在款已经到帐,财务上该怎样处理?
退回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1亿元我冲减开发成本及开发间接费用,那么政府补偿的管理费用及利息部分800万元我做营业处收入吗?(这部分的税款由政府支付),现在公司马上要注销,涉及到清算,剩余财产大概600万元全部要按股份比例分给股东(股东是自然人),这部分要做为股息收入代扣个人所得税吗?另外还涉及到什么税?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6-30 12:15
如果是600万元注明是资金占用费,可能还会涉及到营业税的问题,补偿款200万元不涉及到营业税
税款由政府支付这个事项也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政府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最后清算后净资产600万元分配给个人股东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视同向个人分配股利了,另外政府给与的补偿和利息都是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作者:
同同
时间:
2010-6-30 13:48
资金占用费,相当于利息收入.是要交营业税及附加的.补偿可以做为营业外收入来处理.但要看给你们的退款里面怎么写.
清算是按清算所得交纳所得税,相当于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司部分的资金作为"股息红利"交纳所得税.其它资产的分配金额减去股息红利减去投资成本,按资产转让所向交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风中浮尘
时间:
2010-6-30 15:19
就是说如果那600万元明确是资金利息的话不但要交营业税,还要交所得税对吧?当时跟政府谈的时候政府是同意这部分税款他们负担,就是说如果我们交了也由政府再补偿给我们。
现在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清算的时候的税收问题,清算所得交企业所得税,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按股息红利交个人所得税,这里存不存在税款重复征收的问题?这里的600万元已经正常缴了企业所得税,那么清算的时候还要交清算所得税吗?没有做过清算有剩余财产的案例,有点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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