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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税前如何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6-20 19:43
标题: 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税前如何扣除
问题:上次问题中已说明房地产公司A借给B的资金是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自有资金,而31号文件明确“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问题中所说的情况下利息是否可以列支?




  答复:A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1、必须能够出具银行为B公司项目建设目的而通过A公司向B公司贷款的合同或协议;

  2、31号文所称的开发企业必须是集团公司;

  3、集团公司统一借款是指该集团公司内部其他企业无贷款资格,而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
作者: 小振    时间: 2010-6-21 12:44
现在贷款利息好像比较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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