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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跨年度租金收入分期纳税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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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6-15 19:46
标题:
跨年度租金收入分期纳税有条件
江苏省某企业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为2009年5月1日~2010年4月30日,合同约定租金120万元在2010年4月租赁期满一次性收取。2009年,该企业亏损4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要求承租人先行支付2009年度已使用8个月的租金80万元。2010年1月,该企业收到了承租人交来的租金80万元(未开具发票),已确定为上年度收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4万元(80×5%)、房产税9.6万元(80×12%)及其他相关税款(本案分析暂不考虑)。2010年3月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80-(40+4+9.6)]×25%=6.6(万元)。该企业的做法正确吗?
第一,申报缴纳营业税4万元、房产税9.6万元是正确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苏地税函〔2000〕135号)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因此,该企业在收到承租人交来预付房租后,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第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不正确。
作者:
lxb
时间:
2010-6-16 07:34
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作者:
浮生萧条.
时间:
2010-6-16 08:31
看看案例,学习一下,哈哈
作者:
地产小学徒
时间:
2013-1-11 08:37
谢谢老师分享
作者:
szjcdm
时间:
2013-6-3 10:27
物业管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作者:
sidai
时间:
2016-12-24 21:35
谢谢楼主精彩分享,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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