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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9-1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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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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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6-13 21:1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因此,佣金支出属于企业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的就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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