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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9-8 15:18
标题: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问:我单位有许多应收帐款,帐龄都在三年以上,是否可以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债券人可以依据“逾期三年以上及无力清偿的确凿证明”来认定坏帐损失,但浙地税发[2005]106号文件对此作了补充规定,要求同时提供以下证据:
(一)、帐龄在三年以上;
(二)、债权人多次催讨无效,且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三)、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连续催收磋商记录;
(四)、三年以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作者: 老米    时间: 2008-4-18 19:34
通过学习,受益非浅
作者: HNKJR    时间: 2012-3-19 09:34
学习,受益

作者: 无心匣子    时间: 2012-3-19 09:41
学习 一下。。。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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