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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10]220号 [打印本页]

作者: 先知    时间: 2010-6-1 15:03
标题: 国税函[2010]220号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这里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那么,就是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

这三项费用之和是10%,那三项费用之间的比例有没有作要求的?

比如: 销售费用1%,管理费用2%,财务费用7%  这样可以的吗?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6-1 15:30
没有比例要求,没有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是上面两项的10%.
作者: yczrl    时间: 2010-8-17 11:01
标题: 税务规定
税务法律法规有时候就是不考虑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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