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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热点问题解答整理-030、(2009年7月)-3-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合肥会计    时间: 2010-6-1 10:13
标题: 税务热点问题解答整理-030、(2009年7月)-3-企业所得税
1、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  
2 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音像制品销售不出去,超过3年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4、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的确认时间和标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两个文件。对于坏账损失的认定时间均为“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号)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
  
5、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作者: 向往春天    时间: 2010-6-1 11:37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 DUDINGADU    时间: 2011-5-16 14:49
比较精辟,全面。
作者: grapgame    时间: 2011-5-17 10:58
税务热点问题解答整理-030、(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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