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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泡泡糖    时间: 2010-5-27 08:42
标题: 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
发文日期:201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作者: 鲁国夫    时间: 2010-5-27 08:45
坐个沙发,正在找这个东东,谢谢了!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5-27 09:06
谢谢,楼主信息真灵.
作者: wzw0328    时间: 2010-5-27 11:30
很想学习学习,谢谢
作者: 工作愉快    时间: 2010-5-27 11:39
ytm 谢了楼上,文件真极是时
作者: whoyzz    时间: 2010-5-27 22:55
很想学习学习,谢谢
作者: 梦里花飘    时间: 2010-5-29 16:19
受益匪浅啊,在这个网站中学到不少知识
作者: 暗夜群星    时间: 2010-6-1 07:50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比企业所得税的都烦
作者: 可爱蘑菇    时间: 2010-6-4 09:52
谢谢,先学习一下
作者: 穷会计    时间: 2010-6-28 10:36
很详细也很实用,好好学习!1!!
作者: 笑梅姐    时间: 2010-8-3 10:43
在这个网站中学到不少知识。谢谢,房地产会计网的工作人员。
作者: 电子世界    时间: 2010-8-17 08:22
这个有用,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墙角的花    时间: 2010-9-15 15:59
做了几个清算,需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啊
作者: 橙子125    时间: 2010-9-27 23:41
支持!感谢楼主无私分享
作者: 周会计师    时间: 2010-9-28 10:55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我想请问,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这个以上方法是指第一项的5%还是第二项的10%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32962-1-1.html
作者: tan420    时间: 2010-10-25 15:08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这句话是第(二)项的第二款,即按照第(二)项的第一款处理,也就是按10%以内计算扣除。
作者: 娟娟511    时间: 2010-12-26 15:3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是该好好学学新法规。
作者: 小烧饼    时间: 2011-1-30 14:09
帮着盖楼     
作者: zhangfangg    时间: 2011-2-27 12:11
谢谢。。。。。。。。。。。。。。。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1-3-27 00:15
很想学习学习,谢谢

作者: 夏夜的小兔    时间: 2011-6-17 17:48
O(∩_∩)O~,楼主学习了,有些问题更加清楚了。
作者: 2011绿叶    时间: 2011-8-5 17:00
看了这个文件,学习了
作者: wen123    时间: 2011-8-13 22:08
好,学习一下
作者: chenmian1009    时间: 2011-8-18 15:26
hao ,yi  shou  cang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1-10-14 00:09
再一遍的学习了!
作者: pyjlll86    时间: 2012-2-5 16:04
很好的东西,谢谢楼主
作者: birdtju    时间: 2012-3-12 15:34
谢谢LZ~~
作者: huangjun    时间: 2012-3-22 14:33
谢谢楼主
作者: 踏沙行    时间: 2012-4-6 14:51
斑主的贴子是一定要捧场的
作者: 纪若愚2010    时间: 2012-4-6 16:53
shou cang!thank you!
作者: xiajuexin6278    时间: 2012-4-19 17:01
注会税法书有这些内容
作者: 纪若愚2010    时间: 2012-4-28 17:17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云儿飘    时间: 2012-6-11 12:04
学习了,感谢
作者: 王兰    时间: 2012-8-4 10:00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比企业所得税的都烦
再烦我们还得去面对完成啊。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2-9-6 22:36
学习学习
作者: 我的电脑    时间: 2012-10-10 11:25
马上够,向楼主学习

作者: 35778828    时间: 2012-10-18 16:48
学习学习,谢谢了。
作者: pinkelement    时间: 2012-11-15 15:19
谢谢,收藏了!
作者: teer101    时间: 2012-11-22 10:07
看的我脑袋晕晕~~ 才入行会计就到房地产公司来了~ 老会计什么都不告诉我,只能自己找资料了~  继续研究!!!
作者: 你听的到    时间: 2012-12-5 12:54
学习了,楼主辛苦了
作者: 35778828    时间: 2013-1-7 17:55
收了,谢谢。
作者: MXD2010    时间: 2013-5-13 10:51
谢谢!
作者: 融科    时间: 2013-5-15 09:24
谢谢,学习学习

作者: Dk~boom    时间: 2013-12-4 09:01
来学习了
作者: 史磊    时间: 2014-3-11 15:19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史磊    时间: 2014-3-11 15:20
谢谢分享,下载来学习一下
作者: 蓝色的玻璃杯    时间: 2014-3-22 16:18
学习收藏了
作者: 黄色樱桃    时间: 2014-4-25 17:51
谢谢辛苦了谢谢
作者: 黄色樱桃    时间: 2014-4-25 17:51
怎么看不见呢
作者: 逸峰飞扬    时间: 2014-7-17 07:59
不错的
作者: chengwuke    时间: 2014-10-13 12:08
正在收集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 kekedou2004    时间: 2015-1-29 10:36
还不错
作者: 我稻草人    时间: 2015-2-13 16:50
这个文件要好好学习
作者: 森林之子    时间: 2015-2-13 20:50
值得学习
作者: 李桃    时间: 2015-2-14 11:32
学习了
作者: 空心吉他    时间: 2015-2-26 09:48
谢谢分享
作者: 火三    时间: 2016-3-14 17:07
正在学些 赞赞赞赞赞
作者: 至爱珊瑚    时间: 2016-5-23 15:14
1234568regdfgdfgdf6456
作者: ESTLIFE    时间: 2016-10-12 21:20
不错的资料啊
作者: ESTLIFE    时间: 2016-10-12 21:21
不错的资料啊 啊啊啊
作者: beckylv    时间: 2017-6-14 11:38
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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