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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房地产企业预收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税基数吗?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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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5-26 12:05: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中规定:
1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而国税发〔2009〕31号中又是这样描述的: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既然税收上把预售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那是否可以认为作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税基数呢?

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2006 31号文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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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0-5-26 12:08:29 |只看该作者
    已经明确可以作为扣除基数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5-26 12:11:41 |只看该作者
    就是依据这个文件吗,还是有更明确的文件?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4-7 14:42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10-5-26 12:57:53 |只看该作者
    真的可以扣税吗?各地执行不一。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6-4 12:5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10-7-3 10:51:21 |只看该作者
    已经明确可以作为扣除基数
    html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0-7-3 11:25:20 |只看该作者
    各地执行的不一样,河北唐山是不让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27 17:09
  • 签到天数: 75 天

    [LV.6]常住居民II

    7#
    发表于 2010-7-3 12:38:24 |只看该作者
    是可以做为基数的扣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6 14:23
  • 签到天数: 20 天

    [LV.4]偶尔看看III

    8#
    发表于 2010-7-11 22:11:28 |只看该作者

    学习

    应该可以吧,可能各地方有别

  • TA的每日心情

    2015-7-28 13:59
  • 签到天数: 67 天

    [LV.6]常住居民II

    9#
    发表于 2010-7-13 10:21:23 |只看该作者
    看来要去问本地的税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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