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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承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否以差额做为应税收入? [打印本页]

作者: 北极大熊    时间: 2010-5-18 23:20
标题: 建筑承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否以差额做为应税收入?
  建筑承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否以差额做为应税收入?
  问:建筑业务总包人总包合同价款假如为100万元,分包给分包人价款假如为80万元。总包人账面会计收入为20万元。总包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率征收,当地税务机关要按照100万乘以应税所得率向建筑业务总包人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此时的会计收入与税法上的计税收入没有差异,应该是按20万元乘以应税所得率向建筑业务总包人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代扣代缴税费均无异义)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总包工程合同应由总包方直接支付给客户的工程全款100万元确认收入,计入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支付分包合同款80万元确认合同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按其差额20万元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因此,…………
作者: 赵旭    时间: 2012-4-2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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