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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和审批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0-5-2 20:24
标题: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和审批问题
北京国税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回答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和审批问题的解释如下:

     十八、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十九、企业股权转让损失的审批问题
  问:股权转让损失是否需报批?报批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损失应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三)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作者: 多情的帽子    时间: 2010-5-5 18:20
唉,中国的税法好麻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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