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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交给总公司的管理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古木西风    时间: 2010-4-30 07:06
标题: 上交给总公司的管理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您好请问上交给总公司的管理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2008年末计提的手续费佣金,如果未支付,可否税前扣除?

答:您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综上,贵企业计提的手续费佣金实际发生后,准予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作者: liuhuan    时间: 2010-4-30 09:13
学习啦  谢谢楼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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