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计入附表三的申报方式,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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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沐阳
时间:
2010-4-26 12:27
标题:
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计入附表三的申报方式,这样做对吗?
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计入附表三的申报方式,这样做对吗?
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本期纳税调整减少额=∑[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预计计税毛利率-(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栏“调增金额”。
“本期纳税调整减少额”计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4栏“调减金额”。
作者:
沐阳
时间:
2010-4-26 12:28
2009年31号文要求是这么算吗?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4-26 14:44
你填的是对的,但公式不对。
作者:
ahhf0116
时间:
2010-5-4 17:58
我认为不对,根据新31号文,只要签订了售房合同,就在税法上实现了收入,楼主这样填的结果是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能抵扣。
而且我认为这样填是老31号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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