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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收到房屋尾款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简枫    时间: 2010-4-26 08:59
标题: 收到房屋尾款的问题
大家好,我是简枫。现在有一笔账是公司收到了房屋的尾款,仍然计入“预收账款”吗?那在会计上应该什么时候确认收入呢?希望路过的朋友给予解答,谢谢!
作者: 0123    时间: 2010-4-26 09:00
办理产权证后再确认收入
作者: 简枫    时间: 2010-4-26 09:1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我们把房子买给对方,不是就会帮对方办理产权证了吗?难道是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再办理产权证吗?
作者: 简枫    时间: 2010-4-26 10:30
按《企业会计制度》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⑷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具体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从谨慎性原则出发,一般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确认收入:⑴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⑵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⑶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⑷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应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以下属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⑴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⑵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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