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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2008年1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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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仙
时间:
2008-4-25 14:17
标题:
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2008年1月1日实行)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作者:
防水键盘
时间:
2008-4-26 16:36
收藏了,是不是从哪里借来的
作者:
aclwl
时间:
2008-12-21 10:49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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