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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2008年1月1日实行) [打印本页]

作者: 许仙    时间: 2008-4-25 14:17
标题: 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2008年1月1日实行)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作者: 防水键盘    时间: 2008-4-26 16:36
收藏了,是不是从哪里借来的
作者: aclwl    时间: 2008-12-2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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