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 ||
| 粤地税发〔2008〕22号 | ||
| 2008-02-01 | ||
| 有效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八年二月一日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 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此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本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5.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6.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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