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财政给予购买土地款返还的帐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dahecw-dq    时间: 2010-4-18 17:07
标题: 关于财政给予购买土地款返还的帐务处理
通过挂、拍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当地财政又取得了部分土地款的返还,这是当地政府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一种常见形式,那财务对此项业务如何处理呢?
我认为,首先这是一笔政府补贴,并且是一项须缴纳所得税的一项补贴,不是不纳税收入;二到底是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还是做为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呢?是做为当期损益还是递延收益呢?我认为如果不是房地产企业直接冲减土地成本并无不妥,如果是房地产企业,我认为应积极和当地税务局沟通,把此项补贴视为对企业发展的一种支持与鼓励,尽量不要和土地挂钩,取得当地税务局的认可后,做为递延收益,待房屋销售时根据比例结转营业外收入,这样可以减少一大笔土地增值税,前提是一定要取得当地税务局的认可。
不知以上分析是否妥当,欢迎指正。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0-4-18 17:21
按土地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冲减开发成本。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

所以不管怎么做对土地增值税本来就没有什么影响
作者: dahecw-dq    时间: 2010-4-18 17:57
楼上的政策吃的很透,佩服。
顺便再增加一点,如果不是房地产企业,政府返还计入递延收益,不冲减土地成本,相对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可以起到缓交所得税的作用。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0-4-18 18:15
楼上说的有道理
如果是非房地产企业,这个属于《政府补助》新准中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0-4-18 18:19
再深入想一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个人觉得也应该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应该记入递延收益科目。最终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作者: 王兰    时间: 2012-8-10 21:03
到此来学习一下,看看你们的分析啊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