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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进行开发就进行转让,能否享加计扣除20%的费用 [打印本页]

作者: 毛香萍    时间: 2010-4-12 21:06
标题: 未进行开发就进行转让,能否享加计扣除20%的费用
现在有很多公司,低价拿地后,不经过开发就直接转让出去。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上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者之和,加计20%的扣除。疏不知,这样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 )规定: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因此,未经开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享受加计20%的费用扣除政策,如果将生地变熟地后再转让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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