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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调账减少预缴是否属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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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8-4-20 17:54
标题:
企业所得税调账减少预缴是否属偷税行为
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6]008号 1996-1-5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检[1995]4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8-4-20 17:55
国税函[1995]593号文规定,企业未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1996]00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预缴中的少缴税款,不做偷税处理
作者:
lxb
时间:
2008-4-20 17:58
加收滞纳金也不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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