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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计入在建工程的资本化业务招待费 [打印本页]

作者: lxb    时间: 2008-4-19 10:08
标题: 计入在建工程的资本化业务招待费
请问高手:计入在建工程的资本化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法上是否有限额标准?
作者: 经纬财务    时间: 2008-4-19 10:44
应该是有限额标准的,
作者: 小可    时间: 2008-4-19 15:02
计入在建工程的资本化业务招待费,第一次看到这个名词,请高手来做解释啊
作者: 阿费    时间: 2008-4-19 15:37
把业务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并不是把这些费用资本化了,业务招待费还是要单列出来,按扣除标准,在所得税清算汇缴时,按标准扣除.
作者: lxb    时间: 2008-4-20 09:25
阿费,基建项目的业务招待费也不能资本化?这观点好像不对吧?
作者: 阿费    时间: 2008-4-20 09:56
我不明白你的意思,基建项目,难道你指的是代建工程项目呀
作者: king200639    时间: 2008-4-20 16:02
学习一下啊,这个倒底该怎么弄啊
作者: 蕾蕾    时间: 2008-4-22 17:16
怎么会是呀?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8-4-27 18:08
业务招待费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和在建工程,否则违背了会计准则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4-27 18:12
业务招待费不能计入产品的成本
楼主的提法本身就不对
作者: 少林旋风    时间: 2009-7-28 09:21
业务招待费只能进管理费用
作者: 徐蕾    时间: 2009-7-28 09:38
好奇怪的说法阿
作者: 十八子草方    时间: 2009-8-18 16:18
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以及新准则的基本准则①企业发生的管理或营业用的业务招待费,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②企业为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列入“在建工程-业务招待费”;③企业筹建期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因此,业务招待费也是可以计入在建工程的,在税法上也是有限额扣除标准的。
我想和大家探讨的是,会计上要如何处理超出税法限额的并已资本后的业务招待费?例如:在建工程的部分为业务招待费100万,税法允许扣除60万。会计上的在建工程仍有税法不得扣除的40万业务招待费,并结转至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可能出租也可能自用)或者产品(如房地产),他们会面临折旧或者结转成本的处理,这时候,资本化后的业务招待费要如何处理?
作者: abcdlinxia    时间: 2009-8-19 10:26
这应该是两回事,税法超标要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发生额可以计入成本进行转资,再提折旧,至于折旧等再按税法规定进行每年汇算清缴,不知对不对?
作者: 闵中鑫    时间: 2009-9-11 14:51
标题: 关于招待费资本化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探讨
关于招待费资本化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探讨
贵州省遵义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  闵中鑫
在这里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有关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先举一例: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00元,其中列入管理费用50元,列入在建工程50元。请问,对此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假设不考虑销售(营业)收入对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影响,以年度税率无变化,今年会计利润为M,次年会计利润为NMN均为正数、在建工程年末转入固定资产1年折毕, 无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院令[2007]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依据本条规定,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时,全部列入了当期损益(会计利润变为M-50),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元(100-100×60%),即应纳税所得额为(M-50+40=M-10元。可是本例中,没有将业务招待费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该如何处理呢?
业务招待费是否准予资本化,在《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均未明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业务招待费不允许资本化
假如业务招待费不允许资本化即只能费用化,则将业务招待列入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错误,作会计差错调整。调整后,会计利润变为M-50,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元(100-100×60%),即应纳税所得额为(M-50+40=M-10元。
二、业务招待费允许资本化
假如业务招待费允许资本化, 业务招待列入在建工程 是正确的。我们再来看一下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对此规定,可能有三看法,a.进入损益的,才允许按规定扣除;b.不管是否进损益的,均调增实际发生的40%c.不管是否进损益的,均可扣除实际发生的60%。于是就会有三种结果:
a. 进入损益的,才允许扣除
会计利润为M,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0-50×60%),应纳税所得额为M+20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后折旧:会计50,税法3050×60%)。
b.不管是否进损益的,均调增实际发生的40%
会计利润为M,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100×40%),应纳税所得额为M+40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后折旧:会计50,税法50(因已应100元之40%作调增处理,故此时允许折旧)
c.不管是否进损益的,均可扣除实际发生的60%
会计利润为M,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实际发生100,则可扣60,实际进损益50,故调减10),应纳税所得额为M-10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后折旧:会计50,税法0(因已应100全部作扣除处理,故此时计税基础为0)。
归纳如下表:
税务处理办法编号
会计
处理
不同理解
今年
次年
两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
折旧
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
税法
一、业务招待费不允许资本化
  将业务招待列入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错误,作会计差错调整
M-50
40
M-10
0
0
N
0
N
M+N-10
二、业务招待费允许资本化
  a.进入损益的,才允许扣除
M
20
M+20
50
30
N-50
20
N-20
M+N-10
  b.不管是否进损益的,均调增实际发生的40%
M
40
M+40
50
50
N-50
0
N-50
M+N-10
  c.不管是否进损益的,均可扣除实际发生的60%
M
-10
M-10
50
0
N-50
50
N
M+N-10
对以上税务处理办法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比较:
今年:甲=<<
次年:甲=>>
合计:甲===
从两年应纳税所得税合计来看,全部一致,但单独从今年或次年来,应纳税所得税就不尽相同,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这说明以上处理办法总的来讲,对企业所得税负一致,但是各年不一致,其差额前后正好抵销,也就是说有一些方法今年交税多,次年交税少;另一些方法今年交税少,次年交税多。虽然总体税负一样,但交税的先后不一致也不符合税法要求。那到底哪种处理方法正确呢?
办法甲,它先假设原进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对其作为会计差错进行调整账务,使其全部进入当期损益。应相当于招待费支出从未进入在建工程予以资本化,一开始就进入损益。这是会计对业务招待费处理的普遍办法,所以这种前提下的税务处理结果,应该正确的。众所周知,发生某一经济业务,只要税法规定的处理办法是一个,那么对这项经济业务不管进行什么样会计处理,对其会计利润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之后,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只有一个。所以,办法乙丙丁中只有结果完全和办法甲一致的办法才正确,那就是办法丁。
办法乙丙为什么不正确呢?
再来看一下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院令[2007]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办法乙,进入损益的,才允许扣除。本例中,办法乙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为两种,在两个纳税年度内分别按比例扣除,今年少缴税,次年多缴税。而税法规定是“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对业务招待费税法并未区分进入损益和非进入损益两种情况即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一个整体,不得分解,所以办法乙不正确。
办法丙,不管是否进损益的,均调增实际发生的40%。而税法规定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扣除发生额的60%=调增实际发生的40%吗不一定,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账务处理时进入损益,则等式成立;如果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账务处理时未进入损益,则等式不成立。本例中办法丙将扣除发生额的60%等同于调增实际发生的40%,造成今年多交税,次年多扣除折旧少交税,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办法丙不正确。
我们还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办法丁非但没有因业务招待费作企业所得税调增,反而作为纳税调减!这是为什么呢?理由是扣除发生额的60%不一定等于调增实际发生的40%,调增40%只适用于业务招待费全部进入损益的情况,而对于其未进损益的部分则应作相应调减处理。换个角度,就不难理解了。我们所说的调增调减,都指的是在当期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的。当对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进当期费用,则就相当于在招待费进损益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金额的会计利润,其结果与招待费进损益时作调增处理有什么两样呢?请看表中的甲和丁。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管是否进损益的,均可扣除实际发生的60%。未进损益的部分作相应调减。本例中,对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甲和丙是对的,乙和丙不对。


作者: 新新相印    时间: 2009-9-11 17:43
楼上分析的好透彻,认真学习
作者: 闵中鑫    时间: 2009-9-15 16:47
十八子草方:前面我就业务招待费资本化后企业所得税处理谈了我的看法。针对阁下提出的问题,我觉得:

1、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还另外一个指标制约——销售(营业)收入之5/1000
2、“计入在建工程部分为业务招待费1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60万元”:税法处理应该是在当前会计利润基础之上作纳税调减60万元,而非调增40万元。不知阁下意下如何?
3、“会计上的在建工程仍有税法不得扣除的40万业务招待费,并结转至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可能出租也可能自用)或者产品(如房地产),他们会面临折旧或者结转成本的处理”:结转至固定资产后,会计上折旧的基础为100万元,但税法之计税基础为0100万元之折旧均不得扣除。这是为何呢?100万招待费已经整体作了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后再允许以折旧方式扣除,岂不导致前后抵销,使得当初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白费功夫?


作者: 多多鱼儿    时间: 2009-9-16 17:04
原帖由 闵中鑫 于 2009-9-15 16:47 发表
十八子草方:前面我就业务招待费资本化后企业所得税处理谈了我的看法。针对阁下提出的问题,我觉得:

1、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还另外一个指标制约——销售(营业)收入之5/1000;
2、“计入在建工程部分为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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