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财政补贴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燃情岁月
时间:
2010-4-4 22:44
标题:
关于财政补贴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问题内容:有时,企业会收到一些财政拨付的资金,有的是治理污染专项补助,有的是扶贫贷款贴息,有的是新产品研发费补贴,有的是扶助性资金未指明专项用途,同时,在收到这些款项时,有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有的要求计入专项应付款,有的未指明。请问,哪些类型的财政拨款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具体规定吗?
回复内容: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如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jeremychen
时间:
2010-4-5 00:22
对补贴收入征税,有时觉得这是难以理解的问题,既然是补贴收入,也就是为了少让企业支出,却又要征税,搞不懂!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10-4-5 16: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87号
成文日期:2009-0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