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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赠品的账务与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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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英子子
时间:
2010-4-2 09:28
标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赠品的账务与税务问题
现在房地产企业以赠带销已成了广泛使用的销售手段,如购房赠车、购房送全屋空调、促销抽奖等等,我想请问,这些销售手段是否需在销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这些赠品可否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列支?若不能作为销售费用,该作何处理?还有哪些需企业注意的涉税问题?作为购房者的偶然所得,是否需缴交个税?如果由企业代付,又如何记账?
作者:
302677
时间:
2010-4-2 10:22
标题:
学习中
俺是个新手,学习中。
购房赠车、购房送全屋空调、促销抽奖等销售手段不需在销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列支。抽奖所为购房者的偶然所得,由企业代收代扣。代扣时从其他应付款科目走。
作者:
工作愉快
时间:
2010-4-2 10:52
学习、学习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10-4-2 13:43
最好直接从房款中给予折让,这样最简单,也可合理避税,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好处
作者:
天使之眼
时间:
2010-4-2 14:20
标题:
回复 4# 的帖子
从房款里折让达不到营销目的——吸引眼球,增大诱惑力,楼主所说的赠送在合同里不必表述,进入营销费用就可以啦
作者:
天使之眼
时间:
2010-4-2 14:21
标题:
回复 5# 的帖子
记住一点,报销时不能写赠品,报销时写”营销推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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