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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打印本页]

作者: zetaoyu    时间: 2010-4-1 15:57
标题: 关于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A公司接受B公司以一块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房地产开发,A公司接受投资时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后期才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房屋销售完成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A公司接受的此土地能否作为成本进行抵扣?B公司投资时未交纳土地增值税。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4-1 18:39
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一是对2006年3月2日以前发生的、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的,不论所投资的土地是否是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均暂免征收;在转让以土地作价入股的股份时,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以土地投资入股的应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以土地投资的公司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2、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并非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仍应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4-1 18:44
B公司投入的土地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可以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A公司以土地进行投资时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B公司只能扣除A公司取得该土地时支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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