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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榕榕    时间: 2010-3-31 09:44
标题: 请教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请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有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有了预售收入之后该如何处理?
作者: lq323cn    时间: 2010-3-31 11:4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发生时作为期间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就低不就高)
当然,这里的业务招待费“收入”计算基数,为国税发31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通过正式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所以按照第六条规定,无收入则所得税前不能申报扣除。
作者: 榕榕    时间: 2010-3-31 14:51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原来的在取得收入之前可以往后结转三年的规定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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