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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泰州市地税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讲义 [打印本页]

作者: 魅影骑士    时间: 2010-3-27 00:06
标题: 《泰州市地税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讲义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讲义

  营业税部分: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认定

  新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承包、承租、挂靠)和第十二条(中央铁路企业)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政策解读:

  原细则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如果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则构成营业税纳税人。而新细则明确了“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人。因此,内设机构(包括独立核算和不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是否构成营业税独立纳税人,关键要看其是否需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存在承包、承租、挂靠关系时纳税人的判定

  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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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dowsxpsp    时间: 2010-3-2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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