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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市房地产税(外资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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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4-14 12:27
标题:
城市房地产税(外资企业适用)
现仅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房产征税,地产不征税)
◆ 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 计税依据:按每年帐面折余价值为计税依据。
◆ 税率:依房价计征者,年税率为1.2%;依房租计征者,税率为12%。
◆ 纳税申报:房产税全年税额,按半年各交纳一次,上半年于3月份内交纳,下半年于9月份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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