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REITs从立法到产品设计,均应以外部管理模式为主,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从美国REITs的发展经历来看,1960年第一只REITs推出,其发展初期业务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只允许REITs公司拥有房地产,但不能运营和管理,即为典型的外部管理模式,只到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Tax Reform Act of 1986)出台,才允许REITs可以拥有、直接运营和管理房地产项目,其间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二是目前香港的REITs主要以成熟的商业物业为主,主要为外部管理模式;三是一般情况下,商业物业从初始招商到形成稳定租金和80%以上的出租率,至少需要3-5年时间,此期间投资者的收益很难得到保证,缺乏吸引力,REITs发行很难获得成功;四是我国地产资产证券化处于初始阶段,“地产+金融”的融资模式并不成熟,相关法规非常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