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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土地等被政府征用而取得政府补偿款如何征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魅影骑士    时间: 2010-3-14 23:58
标题: 企业土地等被政府征用而取得政府补偿款如何征税
问题:企业从拍卖行购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被政府征用,拆后用于公用事业。企业取得政府补偿款后,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还用交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如您企业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对您企业取得的拆(动)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按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能够提供政府征用土地手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作者: zgsdzb    时间: 2010-3-15 07:34
向楼主学习,多谢!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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