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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2-25 23:51
标题: 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141号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二)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税[2006]21号进一步明确:
  (1)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2)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三)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作者: muying    时间: 2010-3-2 14:41
想看看,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zhouhao000777    时间: 2010-3-3 16:48
谢谢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才子    时间: 2010-3-3 17:56
谢谢版主,值得好好学习
作者: spysnake    时间: 2010-3-10 22:08
好好学习一下了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3-30 14:48
学习了,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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