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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烂尾楼开发后销售能否扣除购买成本 [打印本页]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10-2-2 21:40
标题: 烂尾楼开发后销售能否扣除购买成本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中关于扣除的规定,对受让的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如果直接进行再转让的,可以凭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受让的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开发商品房后再销售的,不得扣除。但对购买的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继续开发后再销售的,是否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尚无明确规定。如果允许扣除,将会形成税收的巨大漏洞,有的地方就明确规定不得扣除,纳税人应当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10-2-19 15:48
纳税人应当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2-19 21:07

学习下

作者: 多情的帽子    时间: 2010-3-14 16:59
哦,这个问题应该全国统一下,不要再有争议了。
作者: 陈峰    时间: 2010-3-22 16:25
学习。。。看看别人是怎么做
作者: ct5678    时间: 2010-9-12 10:11
没有结论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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