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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纳税人税款补缴与退还的相关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rechard    时间: 2010-1-18 16:29
标题: 纳税人税款补缴与退还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十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因国家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三)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10-2-19 17:05
纳税人税款补缴与退还的相关规定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2-19 19:56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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