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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得强制纳税人采用某种方式缴纳税款 国税函〔2008〕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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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3-25 12:28
标题:
不得强制纳税人采用某种方式缴纳税款 国税函〔2008〕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
1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有纳税人反映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禁止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强制要求纳税人与银行、税务签订委托电子划款协议,加入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现金缴税、缴款书转账缴税、信用卡缴税、联网电子缴税等各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采用某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从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税收成本出发,积极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但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推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作者:
lxb
时间:
2008-3-25 13:43
纳税人是弱势群体!有些事情也是无奈
作者:
湖北少爷
时间:
2008-3-25 14:17
税务的说怎么弄就怎么弄,他们是不讲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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