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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出让金可否列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打印本页]

作者: rechard    时间: 2010-1-13 14:13
标题: 土地出让金可否列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问:我公司购入厂房一幢,由于属于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否应列为无形资产及如何进行摊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贵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税前列支。
作者: helena025    时间: 2012-2-10 14:34
学习学习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2-10 14:47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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