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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项目目前已办妥“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未开工建设。
1、我公司向其他企业(股东单位和其他)借款,按季计提利息,历年来都入“开发间接费用”,以前审计认可(这种情况已经好几年了),今年审计不认可,认为工程未开工建设,这部分财务费用应该入“财务费用”并根据“银行贷款利率”进行纳税调整。(利息没有支付过,对方也没有开具过发票,另一科目挂其他应付款)
2、我公司还签订房租合同和租车合同,但与利息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对方没有开具过发票,目前入管理费用,审计提出要纳税调整。
我想问的是:
1、计提的利息在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可以进“开发间接费用”吗?
2、如果不可以,这部分计提费用可以进“财务费用”吗?因为目前并未实际支付,对方公司并未开具相应的发票过来。
3、房租和车租,现在费用未支付,直接挂“其他应付款”,如果现在纳税调整,那么等到我公司正式支付了房租和车租,对方也开来了发票的时候,不是不能再进费用了吗?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也就是说这部分费用一直都不能税前扣除了吗?
具体应该怎么处理呢?
[ 本帖最后由 果子 于 2010-1-10 16:2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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