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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基数新旧变化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1-2 18:46
标题: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基数新旧变化分析
原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款不能做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新的国税发[2009]31号一个字没提。怎么办?

帮你分析:
如果以前年度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可按原31号规定:“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好,假设2008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结转下年),2009年发生30万元。2008年预收收入8000万元,2009年又发生预收收入4000万元。2009年结转销售收入12000万元。这时要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

12000×5‰=60

70×60%=42

按新税法规定(熟小原则)2009年招待费可以扣除42万元。

问题1、有纳税人要问:如果2008年让扣除,我企业发生的招待费是没有(6:4)比例的,又不超过5‰是可以全额扣除?答:对不起,因为2008年的8000万元是预收,不是结算收入,只好如此。

问题2、我企业两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70万元,2009年让扣42万元,剩下的28万元是不是可以转下年?答:不可以,28万元2009年就要全额调整。

问题3、用不用对两个年度分开计算?答:不用。也不能分开算。

问题4、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表》时,逻辑关系会不符的?答:不会的,因为你企业是今年按12000万元结转的收入,并且,上年的招待费也是结转下年的。所以,可以填报。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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