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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12-27 22:31
标题: 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3项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财政部新近出台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将职工福利费概括为以下几项: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同时规定,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区分是否实行货币化改革,或纳入职工工资总额或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上述两个文件尽管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性质却不同。企业财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互不影响。两个文件执行口径的不同,决定了匡算应税利润时必然会涉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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