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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独立产权的地下车位,可以出售,要不要分摊土地成本? [打印本页]

作者: ahhf0116    时间: 2009-12-23 14:01
标题: 有独立产权的地下车位,可以出售,要不要分摊土地成本?
有独立产权的地下车位,可以出售,要不要分摊土地成本?
作者: tzchn    时间: 2009-12-23 14:04
独立产权的地下车位?那房管处测绘报告上有面积的?
作者: zxl800810    时间: 2009-12-23 14:35
可以出售,取得销售收入,要按照建筑面积分摊成本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2-23 16:07
需要分摊土地成本的

收入必须要与成本配比,就是这个道理
作者: whkevin    时间: 2009-12-23 17:52
可以按照建筑面积分摊成本
作者: 陈科    时间: 2009-12-24 09:15
标题: 可参考国税发【2009】31号
其中: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以及Rechard关于《新法下地下车位未结转完的成本如何处理?》的分析,可以看出,有产权的地下车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个人意见,供参考。
作者: ahhf0116    时间: 2009-12-24 13:08
谢谢大家了 :handshake
作者: 5-20-xu    时间: 2012-8-22 10:46
好,学习了!!
作者: fstemp    时间: 2012-8-22 11:03
按可售面积分摊
作者: 微笑的月亮    时间: 2012-8-30 13:03
说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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