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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房地产经营开来的销售服务费有抵扣限额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udian007    时间: 2009-12-23 10:36
标题: 从房地产经营开来的销售服务费有抵扣限额吗?
从房地产经营公司开来的销售服务费有抵扣限额吗?会涉及到个税吗?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23 12:15
支付给境内企业的销售代理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应该都可以列支
另外,(2009)31号文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既然是支付给公司的代理费,那就不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了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09-12-23 16:25
财税[2009]29号规定:手续费税前扣除限额为合同确认收入的5%。当然国税发[2009]31号文明确了境外代理机构的手续费扣除为10%,可见境内的只能是5%了。
作者: yudian007    时间: 2010-1-11 15:06
谢谢"老大",谢谢"天上人间路"!到今天才回贴,实属意外!不好意思啊!

[ 本帖最后由 yudian007 于 2010-1-11 15:08 编辑 ]
作者: 高英子    时间: 2010-1-11 15:27
天上人间的说的很对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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