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中国税网的这个答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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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12-22 23:43
标题:
中国税网的这个答复对吗
中国税网的这个答复对吗?
清算时用于出租地下停车场面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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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的这个答复对吗?
中国税网的这个答复对吗?
清算时用于出租地下停车场面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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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 2009-12-22 来源: 中国税网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栋商住混合楼,1-4层为商铺(4层尚未售出),5-24为住宅(23-24层留作自用),有一地下停车场(用于出租),现已达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用于出租的地下停车场,其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可售面积?是否应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用于出租的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应当计入可售面积。
1、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2、该出租的地下车库属于第二种性质,应当视同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所以地下停车场计入可售面积,应当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问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答复引用的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国税发[2009]31号)。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23 09:21
可售面积并不完全等于可以销售的面积
可售面积一般是指可以办理产权证的面积
就像地下车位房地产公司都在销售,但是大多数都不算在可售面积之内,因为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23 09:24
对于这个问题,据我所知,大连已经进行了明确
没有产权的地下车库的成本和出租收入都不参与到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地下建筑的成本要全部剔除
作者:
windowsxpsp
时间:
2009-12-23 20:12
我觉得比较含糊……
作者:
向往春天
时间:
2010-4-9 19:43
我也觉得,无产权的地下车库不应有成本,不应列入成本对象而应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作者:
超级大马甲
时间:
2010-4-9 22:21
这个问题确实是比较模糊的,希望有文件进行规范
作者:
波波熊
时间:
2010-4-14 22:24
比较模糊
作者:
大康
时间:
2010-4-22 15:25
至今也不清楚,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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