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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业分包时,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基数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zhaozhao9076    时间: 2009-12-15 09:03
标题: 建筑业分包时,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基数问题
建筑业企业有分包工程时,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计算基数是用分包前的总包工程款计算?还是用总包金额减去分包金额后的差额计算?

例如:总包金额100万元,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20万元,自营80万元,计算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时,是用100乘以核定利润率,还是用80乘以核定利润率?
作者: zhaozhao9076    时间: 2009-12-15 13:16
自己顶一下,怎么没有做过这个业务的高手吗??????
作者: 溱湖人家    时间: 2010-1-25 15:20
两种方式:
1、总包企业经办人:按总额,申报纳税(含营业税及附加、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完税后,凭分包合同和分包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申请开一张分包发票(零税率)
2、分包企业申报纳税后,分包发票给总包企业(抵总包的税款),总包企业申报时补差缴纳税款
具体选择,请跟主管地税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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