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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发廉租房卖给政府的收入需不需要交营业税? [打印本页]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12-9 21:37
标题: 开发廉租房卖给政府的收入需不需要交营业税?
开发廉租房卖给政府的收入需不需要交营业税?另外,是否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按经济适用房的预计利润率3%缴所得税?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9 21:43
标题: 供楼主参考: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开发时,涉税业务与普通商品房业务有些不同,有以下优惠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又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连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四)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第八条第二十四的规定,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免收的政府基金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四款规定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免征印花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五款规定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免征契税。
       六、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房产(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不征房产税。
       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时,地方税务局为保证税源增长,会带征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0.25%、土地增值税1%。如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开发项目包含非住宅项目,应按税法规定全额申报缴纳各种税费,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与非住宅项目应按占地比例及建筑面积比例分开核算。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9 21:44
廉租房应该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享受3%的预计利润率优惠政策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12-9 22:00
谢谢银河飞雪!
开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实际代建,在红线之外)卖给政府的收入需不需要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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