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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房企“计错数”要补缴税200余万 [打印本页]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9-12-5 20:51
标题: 某房企“计错数”要补缴税200余万
 土地使用税究竟应该怎样计算?计税时间该如何确认?日前,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有些房地产企业因对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了解不多,出现少缴或者漏缴土地使用税,近日就有一房地产企业因此被要求补缴土地使用税200余万元。

  据了解,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在对该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政策辅导时发现,该企业近年来开发了多个楼盘,但在计缴土地使用税时都仅仅计算到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时间为止,没有按税法规定计算到楼盘交付使用的当年当月,因而导致少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计税的开始时间,应自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计缴土地使用税;计算土地使用税计税的截止时间,应至房屋交付使用(即交楼)之当月止。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应该是:应缴税额=开发项目占地面积x[1-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开发产品建筑面积/开发产品总可售面积]x单位税额。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09-12-6 00:42
房地产商的日子不好过呀,税务局是西瓜芝麻都要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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