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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省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打印本页]

作者: nisg    时间: 2009-12-5 11:23
标题: 福建省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 本帖最后由 nisg 于 2009-12-5 11:26 编辑 ]
作者: 长风    时间: 2009-12-5 14:20
谢谢楼主的提供,谢谢
作者: 袁邓菲    时间: 2009-12-6 08:56
路过看看,学习一下
作者: smzlh    时间: 2010-8-12 22:57
sssssssssssssssssssssssf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2-9-10 16:53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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